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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丢后的宠物狗伤人,责任谁来负?

发布时间:2021-03-15 来源: 河北法院网 作者:佚名

  

  

  

  

  

  现如今,人们越来越喜欢饲养宠物,由此带来的宠物伤人事件也时有发生。一般情况下,在动物伤人引发的诉讼案件中,由动物的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那么,跑丢了的流浪宠物伤人,责任又由谁来承担呢?近日,唐山迁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跑丢了的流浪狗伤人案件。

  

  

  李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打算去邻村打工。在行驶过程中,李某发现有一只黑狗突然蹿上公路奔跑,黑狗在奔跑中与李某的摩托车相撞,李某倒地受伤。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余天,出院后休息治疗。

  

  

  受伤后的李某经多方了解得知,与其相撞的黑狗是黄某家的,于是便找到黄某要求赔偿。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因赔偿数额分歧较大而协商未果,李某向迁西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李某认为黄某的狗自由在公共场所行动,黄某没有看管,因黄某对饲养的动物看管不善导致自己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黄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医药费等共计4万元。庭审中,黄某辩称这事儿和他没关系,因为狗虽然是他曾经喂养的,但自从他和妻子搬家后狗就跑丢了,他也没时间去找,狗现在的情况他也不清楚,所以,狗应属于流浪狗,流浪狗与李某相撞导致其受伤,不应由他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李某是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上路行驶,在途中与被告黄某饲养的狗相撞,造成身体受到伤害,其自身负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黄某称其曾经饲养的狗逃逸已成流浪狗不承担责任,其抗辩理由证据不足,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结合本案中事故发生的原因、过错大小等因素,酌定被告黄某承担20%责任比例为宜。遂依法判决被告黄某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8000元。

  

  

  说 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逃逸饲养动物损害案件。关于逃逸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的责任承担,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由原饲养人、管理人承担。之所以由原来的饲养人、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是因为动物逃逸后,动物的所有权关系并没有发生变化。逃逸的动物是指饲养人并不是放弃了自己的饲养权利,而是暂时地丧失了对该动物的占有和控制。本案中,黄某原来饲养,后来逃逸的狗在公共场所与李某相撞,使李某遭受到了人身损害,符合逃逸动物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黄某应当对李某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但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黄某若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逃逸后的动物被他人继续长时间饲养或管理,则应当由后来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遗弃、逃逸动物伤人侵权责任的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事由,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即: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比如说,如果被侵权人故意去挑逗、盗窃被饲养的动物引起而动物侵害,或者是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免除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本案中的李某是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上路行驶,其自身负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可以减轻黄某的责任。

  

  

  无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遗弃动物,还是未尽到管理责任致使动物逃逸,其行为都加剧了动物对人和社会的危害性,而损害正是由于动物在失去人为的管理和控制下任意流动的危险性所导致。因此,为了社会公众利益,为了充分保护被侵权人利益,遗弃、逃逸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自己遗弃动物或没有尽到管理义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文章出处:河北法制报    


原文链接:http://www.hebei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34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