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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开启治理现代化的新时代作者:石佳友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河北法院网 作者:佚名

  

  

  自新年伊始,民法典正式生效实施;与之相配套,最高人民法院在年前及时对原有的司法解释进行了清理,发布了新一批司法解释;各地法院依据民法典所作出第一批判决也已经诞生。这些都标志着中国正式步入“民法典元年”。这必将成为中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历史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事件。

  

  从各地法院适用民法典所作出的首批判决也可以看出,民法典系统总结了以往的民事立法和司法经验,并充分借鉴了比较法的最新成果,因此民法典是民事立法领域的“集大成者”,实现了民事法律规则的现代化。我们可以看到,在一些案例中,法院适用了民法典所增设的新规则,例如民法典在典型合同部分增加了保理合同这一新的类型,因此有法院依据新规则对保理合同纠纷及时作出了判决。民法典的新规则更为公平合理地配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自甘风险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公平分配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责任,使得每个人能够清楚地预见其行为所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就格式条款的规制,民法典从公平原则出发,进一步强调了使用者的提示与说明义务,确保消费者知情权的落实。民法典所增设的另一些新规则在于形成新的法律秩序,例如,民法典大幅完善了环境治理机制,确立了绿色原则,增加了破坏生态环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民法典扩大了代位继承的适用对象,从而间接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更加符合家庭伦理观。当然,也有一些案例若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审理,法官会依据单行法或者民法学说理论做出裁判,最后也可能得出相同的判决结果。但是,民法典的颁行使得这些纠纷的审理现在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法官的判决说理可以更为充分,其结果也更易于为当事人所接受和认可。

  由此,民法典实现了民事法律规则的体系化和现代化;民法典的颁行标志着一个具有较为完善的法律保障的现代私权空间就此成型。显然,民法典的实施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将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民法典充分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民事主体确立了完善的民事权利体系。民法典在总则编设立“民事权利”专章,以集中和系统的方式规定了民事权利的清单,鲜明地表达了民法典作为民事权利法的特征。民法典所规定的民事权利从范围来看具有完备性特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之中,包括了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及人格利益。在财产权中,包括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权等。从权利的具体类型来看,民法典关于民事权利的规定具有明显的时代性,譬如,在人格权部分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这一新型民事权利类型,确保个人对与其身份有关的信息的有效控制,以防止未经信息主体同意的收集、处理行为。为了突出对人格权的保护,有效应对生物医学与信息技术革命对人的主体地位所带来的挑战,民法典设立了独立的人格权编,这也是我国民法典的重大创新,充分体现了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在人格权编中,民法典详细规定了人格权的定义、要件、范围、行使方式、效力等内容,并且对生命尊严、基因编辑、器官捐赠、AI深度伪造、声音权、信用权、网络偷拍、人肉搜索、个人信息过度收集等当前最为突出的热点问题做出了明确的回应。在财产权部分,民法典完善了知识产权的客体类型,增设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权。民法典在强调民事权利保护原则的同时,还增加规定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而通过强调民事权利保护原则,民法典也为公权力的行使划定了边界。民法典还规定,民事权利的行使必须遵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绿色原则”。

  其次,民法典建立了现代产权保护机制。民法典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最新表述以基本法的形式加以确立下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另外,民法典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尤其强调平等原则;以此为基础,民法典规定了平等保护原则;这就是说,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国家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另外,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产权保护机制,尤其是征收制度,强调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将农村村民住宅增列为独立的法定补偿事项。民法典规定了完整的财产权体系,包括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以及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权等。民法典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民法典还进一步改进了交易规则,优化了合同订立、履行、解除的规则,针对电子商务增设了相应的规则,增加了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新的合同类型。民法典也对网络侵权规则进行了大幅创新,较好地兼顾了网络用户、平台和第三方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第三,民法典从实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对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问题和需求均作出了回应。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采取疫情防控等应急处置措施的责任以及业主的配合义务,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就社会高度关注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问题,民法典规定,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民法典确认了“三权分置”改革的成果,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针对保障住房制度,民法典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为了防范企业私自设立“黑名单”,民法典规定了特定主体的强制缔约义务,确保公共服务享有的均等性,打击社会排斥。规范格式条款合同,加大对弱势一方的保护。落实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民法典保护承租人利益,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抢夺方向盘等干扰运输秩序、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民法典进一步细化了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打击中介合同中的“跳单”等不诚信行为。近年来,性骚扰问题引起社会较大关注,民法典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民法典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强调公安等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四,民法典完善了家庭治理框架。所有权、家庭和契约制度被公认是民法典的三根支柱,它们也是重构现代社会的基石。众所周知,家庭制度涉及所有人,具有高度的社会敏感性,社会公众的关注度极高;民法典在总体上沿袭此前的相关单行法、确保法律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也进行了一些重要的制度创新。民法典强调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民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防止冲动离婚、赌气离婚,也打击以假结婚、利用假离婚为手段规避购房、购车领域的一些限购措施的不诚信行为;强化离婚时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吸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增加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则,在无辜配偶与善意债权人的保护之间维系合理平衡;扩大被收养人的范围,删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仅限于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修改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增加规定被收养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及民政部门的收养评估义务。民法典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更加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完善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制度,明确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

  最后,民法典实现了社会转型时期的价值重构和价值引领。民法典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保护环境等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典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之一。这些极为重要的原则和价值,不仅对于规范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而且还将指导司法机关的民事审判以及立法机关在未来的民事立法活动。就司法机关而言,如果欠缺具体的裁判规则,法官可以援引这些价值和原则作出裁判结果,从而使其产生规范性效果。对于立法者而言,未来在制定民事单行法的时候必须遵从这些民法基本价值和原则,而不能制定与之相冲突的规范。为倡导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良好风尚,民法典规定,如因保护他人而使自己受到伤害,如侵权人逃逸或无力赔偿,受益人负有补偿义务。另外,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鉴于此前司法实践出现对公平责任原则的滥用,在一些“和稀泥”的判决中部分无辜的当事人仍然被判决承担补偿义务,民法典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由此,民法典将有力地发挥各得其所、定分止争的社会调整功能,推进社会治理的现代化。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原文链接:http://www.hebei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33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