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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案外人蔡某称,2016年3月被执行人田某以50万元作价将车辆出售给自己,并由自己的配偶一直占有使用。因田某系蔡某亲戚故未签订书面购车合同,但该车所有权已转移。
2020年7月8日,本院在执行甘某申请执行田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实际扣押了上述车辆。
2020年7月22日,蔡某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供了两份转账凭证,请求解除扣押。
裁判结果:
本院查明,甘某与田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做出判决,因田某未按判决履行,甘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作出裁定扣押该车,并于2020年7月8日实际扣押。
另查明,该车登记车主为被执行人田某。
本院认为,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已登记的机动车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案外人蔡某主张从被执行人田某处购得汽车并支付了价款,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其向本院提交的两份转账凭证亦无法认定系支付的购车款,不能认定被执行人田某已将汽车出售给案外人蔡某的事实。遂案外人蔡某对汽车不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故对案外人蔡某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在实践中,由于亲戚、朋友等关系,大家往往碍于情面、害怕麻烦而进行口头约定,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同时将“占有”认为“所有”,忽略了过户登记的重要性。待时过境迁,口头约定、付款凭证等无法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又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无法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
法官提醒:书面合同是证明合同关系存在的有力证据,其他票据、凭证会增强合同关系存在的证明力,在进行大额财产交易时,要提高警惕、不怕麻烦、抛开情面,签订书面合同,保留交易凭证,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在交易凭证上备注转款用途。若因自己怠于行使权利,遗失合同、交易凭证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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