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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活跃,中小企业和个人对融资需求急切,催生了融资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融资租赁企业数量以及随之而来的诉讼案件日益增多。为了加强业务研判,营造良好市场环境,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2017年至2020年第三季度该院审理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基本情况
1.案件数量增长迅速,售后回租模式居多。2014年至2016年,该院共受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141件;2017年至2019年,共受理937件;2020年1月至9月,共受理267件。近三年受理该类案件的数量同比增长458.9%,80%的融资租赁企业均系外地登记注册后在重庆开展经营活动,承租人则遍布全国各地。该类案件中,售后回租模式占比为70%,承租人以个人为主,租赁物多为汽车和机器设备。
2.法律关系认定有困惑,非典型担保的法律后果不明确。承租人因缺乏流通资金,用出售自有机器设备、车辆等财产的方式向出租人融资,部分承租人在诉讼中提出系借款关系的抗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认可售后回租属于融资租赁合同,故法院很难认定其名为融资租赁实为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此外,租赁物为汽车的案件,出租人为维护其作为所有权人的权益,授权承租人将登记在承租人名下的车辆抵押给出租人,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该种做法符合《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非典型担保方式,但是对于其法律后果即出租人是否享有对车辆的优先受偿权并无法律予以明确。
3.缔约多采用格式合同,承租人融资成本和违约责任较高。该类案件中的合同多为融资租赁企业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多数合同约定承租人需交纳租赁物销售价款5%的履约保证金和1%的服务费,并约定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可要求支付全部未付租金,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承担未到期租金总额10%至30%的违约金。承租人承担的租金总额与其实际获得的租赁物销售价款之间的差额,实际是承租人需付出的融资利息,参照民间借贷计算利率标准,在承租人正常履行合同情况下年利率已达24%左右甚至更高。承租人违约情形下需支付全部未付租金,根据其占用资金时间和金额,可计算出其实际承担的年利率高达200%以上。法官根据标的物价值、租金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因素难以否认其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也无法适用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对租金标准予以限制,因此合同被认定为合法有效时,承租人需承担较高的责任。
二、成因分析
1.市场需求催生融资租赁行业快速发展。售后回租模式对融资租赁企业的能力和技术要求不高,操作简单快捷,资金风险较小,融资审批条件较金融机构宽松,不会受到房地产市场调控等因素影响。而且很多个人和中小企业急于融资,融资租赁企业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缔约不甚公平,埋下纠纷隐患。
2.行政监管和行业规范有待进一步加强。融资双方法治意识淡漠,一些企业和个人为融资不计后果,无视融资成本和违约责任,盲目签署合同,导致背负较重的责任。一些融资租赁企业罔顾融资租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较高的租金标准和违约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相关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的查处、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等方面的监管措施不够完善。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对融资租赁企业的行业制约和规范方面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不能有效防范不规范不合理甚至扰乱市场经营的行为。
3.相关裁判规则不够细致完善。我国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立法最初限于传统的直租模式,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融资租赁司法解释》认可了售后回租模式属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也认可非典型担保方式,但并未进行细致阐述。
三、对策建议
1.加大行政监管和行业制约,促进规范经营。发挥行政监管和行业制约作用,严格融资租赁企业市场准入门槛,规范和引导其依法依规经营,对明显不公平的格式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加强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的监管,及时受理各种投诉,促进融资租赁市场的良性发展。加大对融资租赁行业协会的指导力度,进一步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增强企业社会责任。
2.强化规范指导,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发挥法院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依据现有法律规范努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上级法院可加强针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尤其是售后回租模式的司法调研,对法律关系性质、租金标准、违约责任等出具指导性意见,必要时针对包括售后回租模式在内的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进行细致规范,妥善处置非典型担保方式的法律后果、履约保证金、租金标准过高等问题。
3.加强法治宣传,防范经营风险。加强融资租赁合同相关法律知识宣传,引导企业和个人认真审查合同条款,提示当事人通过正规渠道获得融资,切实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向融资租赁企业发出针对性司法建议,引导企业合理确定租金标准和违约责任,促进融资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课题组成员:曹海燕 朱 敏 张建征 曲静宜 李 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