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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惩违法犯罪,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生态修复措施,积极探索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拓展方式渠道认真宣传绿色司法理念,加强多方联合协力打造共同治理体系,为促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我国从2020年1月1日开始,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开启长江“十年禁渔”,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决策。
今年是长江流域全面禁捕开局之年,“禁渔令”自1月实施以来,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依然猖獗。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一是非法捕捞犯罪持续高发。今年以来,人民法院受理的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增加明显,为审判工作带来较大压力。二是新型捕捞方式层出不穷。与传统案件中被告人一般采用电鱼、毒鱼、炸鱼三种方式非法捕捞相比,近两年武斗竿、空钩延绳钓、光诱捕鱼、可视化设备捕鱼等各类五花八门的新型捕捞工具轮番登场,给人民法院案件办理中的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统一带来难题。三是禁捕政策宣传力度不够。由于对国家禁渔政策调整的宣传不够,且随着新型捕捞方式违法犯罪的案件增多,国家虽然先后在多部法律或规范性文件中列举了禁用渔具种类,但部分被告人对自己所用捕捞工具是否属于禁用渔具认识不清,对禁渔期、禁渔区的调整划定了解不足。
人民法院审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刑事案件,必须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刻把握新时代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新使命新任务,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惩违法犯罪,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生态修复措施,积极探索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拓展方式渠道认真宣传绿色司法理念,加强多方联合协力打造共同治理体系,为促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惩违法犯罪。人民法院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严惩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灭绝式工具实施的非法捕捞行为,重点加强对长江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的保护力度。要严守法律的高压线,与检察机关达成共识,统一缓刑适用标准,谨慎缓刑适用。要严格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对具备积极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等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有机统一。要重点关注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新动向新态势,认真研究新形势下非法捕捞案件办理标准,及时更新审判理念,细化办案规则程序,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尺度,确保案件办理平稳有序可控。
二是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生态修复措施。人民法院在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中,除了追求对犯罪分子实现罚当其罪的处罚外,还要重点关注生态环境的修复。要秉承“专业化审判+恢复性司法”理念,针对不同地域生态环境特点、不同捕捞方式对长江生态造成的破坏以及责任人的不同行为能力,积极探索实施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第三方治理等多样化的责任承担方式,达到生态修复和惩罚犯罪的和谐统一。加强引导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犯罪主体主动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促进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要努力建好用好长江生态司法保护教育基地,充分发挥基地的日常生态修复和生态法治宣传教育作用。积极引导被告人缴纳生态修复费用,设立生态修复专项基金,专门用于长江流域生态修复。
三是积极探索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法院要注重以法治方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积极支持检察机关提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工作。要积极创新完善案件管辖、庭审程序、裁判执行等公益诉讼相关工作机制。依法公正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升公益诉讼案件审判质效。在审结的检察机关提起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案件中,除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判决要求被告人在非法捕捞水域放流成鱼和鱼苗,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等,拓展案件审判效果。要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式。加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结后的效果跟踪,督促义务主体及时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四是拓展方式渠道认真宣传绿色司法理念。人民法院作为保护长江母亲河的司法行动者,要积极延伸审判职能,通过司法宣传,扩大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审判效果,培育绿色司法文化,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人心。要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及时利用抖音、微信、微博等平台开展司法宣传。要加强对非法捕捞社会危害性、违法性以及禁渔期、禁渔区、禁用工具的宣传力度,及时开展公开集中销毁非法渔具等方式,提高群众知晓度。积极会同渔政部门及公安、检察机关深入开展禁渔法治宣传活动,通过组织违法犯罪人员现身说法、公布典型案例、开展巡回审判等方式发挥教育警示作用。要加强对重点水域周边村民开展普法教育,营造守法护渔强大舆论氛围。
五是加强多方联合协力打造共同治理体系。人民法院要积极推动建立与渔政、公安、检察机关、市场监管、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司法常态化机制,构建各职能部门信息共享平台,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严厉杜绝“以罚代刑”问题。要坚决支持渔政、工商、水利、公安等部门对非法捕捞工具的制售、使用和水产品的广告、销售等多个环节予以监控打击,从源头上加大治理力度。要积极支持环保公益组织、民间护鱼志愿队和广大群众对非法捕捞行为的监督举报,建立完善环境资源保护全方位、多层次的合作治理体系,实现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同心共力”大格局。
(2020年11月15日第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