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加入法治观察网!
行政诉讼常有息诉罢访率低、上诉率高的特点,甚至还常出现循环诉讼的情况,往往因为同一件事情,不同的行政案件一次又一次地来。作为一名行政庭法官,对此常常是既“心焦”,又“心疼”。如何实质化解纠纷,真正解决当事人的合理诉求,成了我办理每一件行政案件最先思考的问题。
比如,我去年审的一件行政工伤确认案件,原审第三人陈某系某家具公司的员工,2014年陈某在外出销售产品的返回途中,乘坐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在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家具公司就其与陈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争议,陈某遂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成立,经过近3年的民事诉讼,陈某的诉求最终得到支持。随后,陈某向黔江区人社局申请确认工伤,黔江区人社局于2017年向陈某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家具公司对该认定工伤决定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经黔江区法院一审审理判决驳回家具公司的诉讼请求,家具公司败诉后向本院提起上诉。
阅卷后,我了解到陈某与家具公司长达5年而未能实质解决纠纷的诉讼经过及陈某至今未领取到任何赔偿金的基本情况后,陷入了沉思。这件案子如何处理呢?是用一纸判决还是双方调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如何维护?判决之后,劳动者能快速拿到她应得的相关赔偿金吗?用人单位会积极执行判决吗?本着实质化解纠纷的原则,我选择了先组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双方调解。
第一次庭前调解时,陈某情绪激动,家具公司就赔偿数额也丝毫不让,双方积累了5年的矛盾在法庭上爆发,第一次调解只好就此作罢。
过了几天当事人的情绪都有所缓解,我再次找到了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电话沟通,坚持义正辞严讲清“法理”,循循善诱讲清“事理”,感同身受讲清“情理”,双方终于松动了,陈某愿意降低对赔偿金数额的要求,家具公司也愿意出于情理一次性付清陈某的工伤赔偿金……
最后,经过一个多月的不懈努力,双方对赔偿金数额的分歧在一次次调解中不断缩小,最终达成一致,在我的见证下签订了赔偿协议,家具公司当庭兑现赔偿金14万元,并撤回了该案上诉。
这件工伤行政确认的案子终于结案了,陈某和家具公司5年来的“案子”也终于“结案”了。
这个案子同时也带给我很大的启发:人民法官肩负着党和人民的期望和重托,办理每一个案件不仅要对法律负责,亦要对人民群众负责。办案的目的不在于结案,而在于定分止争,以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实质化解纠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