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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个案例入选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03-15 来源: 重庆法院网 作者:佚名

  

  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及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负责人李明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中伟,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胡淑珠,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毕晓红共同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答记者问

  问题

  我这个问题想提给重庆高院,刚才的发布中提到长江禁渔,长江禁渔是扭转长江生态环境恶化趋势的关键之举,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决策。请问重庆法院是如何开展这项工作的?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中伟:重庆是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最后一道关口,维护长江流域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是重庆法院的重要职责和使命。近年来,重庆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坚持两手抓,一手抓责任追究,一手抓生态修复,推动实现长江十年禁渔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
    在责任追究方面,“严”字当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能手软,不能下不为例。对任何地方、任何时候、任何人,凡是需要追责的,必须一追到底。”重庆法院切实发挥刑事审判惩戒、震慑、预防功能,依法严惩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猎捕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2017年以来3470余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严惩污染环境、非法采砂等危害水生生物资源和破坏长江水生生物栖息地的犯罪行为,系统保护长江水生生物安全。监督支持行政机关全面、及时、依法履行保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全方位追究长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依法审理涉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69件。去年十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在重庆市万州区开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维护长江禁捕秩序”大型法治宣传活动,万州区法院在长江边公开宣判4件非法捕捞刑事案件,上千名群众旁听,让长江十年禁渔在三峡库区深入人心。2019年,联合相关科研单位对非法捕捞行为对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科学研究,起草了重庆高院关于非法捕捞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将于近期发布。
    在生态修复方面,“实”字为先。统筹做好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工作,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内涵。重庆法院从生态系统和流域系统的整体出发,努力探索符合重庆水域生态环境特点的生态修复方式。江津区法院在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庆)精心打造司法修复基地,规模化建设人工鱼巢为鱼类提供繁殖场所,同时对受伤鱼类进行及时救护。渝北区法院长期坚持,久久为功,连续十年在长江嘉陵江组织实施增殖放流,放养鱼苗上百万尾。多个法院创新执行方式,组织当事人参与巡河护渔,将公益劳动作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方式,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统一。
下一步,重庆法院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强化“上游”意识,担起“上游”责任,体现“上游”水平,为保护长江母亲河作出重庆法院应有的贡献。

   

  重庆两个案例入选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1、欧祖明诉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撤销行政行为案

  基本案情

  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于2015年10月作出《关于涪江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的通告》(以下简称被诉通告)。被诉通告按照经批复的方案划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规定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泊船、采砂、放养家禽、网箱养殖等活动;在一级保护区内,还须禁止从事水产养殖等行为;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或个人,由环保、农业、水务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欧祖明长期从事渔业养殖的水域被划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被禁止继续从事渔业养殖活动。欧祖明认为被诉通告侵犯其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通告。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区政府作出被诉通告的行政目的是为了防止饮用水水源污染,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安全,且程序并无违法之处,故被诉通告合法。欧祖明虽曾依法获得从事渔业养殖的行政许可,但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行政机关可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遂判决驳回欧祖明的诉讼请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引发的行政诉讼。饮用水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国家为此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长江保护法亦规定,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本案中,虽然欧祖明曾获得从事渔业养殖的行政许可,但区政府基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实际需要作出被诉通告,进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符合环境公共利益。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本案不属于行政权力擅自专断的违法情形。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的整治举措,有力保障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制度的功效实现。

  2、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诉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涪陵化工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磷石膏直接堆放在长江边长达18年,覆盖面积达700多亩,最深处达125米,造成当地生态环境损害严重,并对长江生态安全产生重大威胁。经媒体曝光后,涪陵化工公司立即制定环境问题整改处置方案,并报请重庆市环保监管部门批准。2017年1月,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以涪陵化工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行为违法,给当地环境带来极大破坏为由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涪陵化工公司立即停止环境侵害行为,赔偿相应的修复费用以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或采取替代性修复方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法支持起诉。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中,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与涪陵化工公司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是涪陵化工公司承诺严格贯彻落实重庆市及当地环保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的环境问题整改处置方案,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封场、覆土、复绿等环境整治工作;二是涪陵化工公司支付803700.80元,用于本案或者本地区大气环境、水环境修复或替代性修复等公益用途。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予以确认。在一审法院监督下,涪陵化工公司已完成调解书确定的各项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系长江边磷石膏尾矿库引发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总磷是长江首要超标污染因子,磷石膏尾矿库通过渗滤液渗漏等方式污染土壤、地下水等,对长江构成巨大威胁。本案中,人民法院探索建立以法院为主导的案件执行机制,充分延伸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形成监督合力,确保涪陵化工公司按时按约履行调解书。同时,积极构建生态环境修复协调联动机制,邀请检察机关、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生态环境修复评估标准,对修复工作进行联合巡检;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案件执行工作进行监督。本案的审判和执行过程创新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执行机制,充分体现出人民法院在服务和保障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主动担当作为。

  


原文链接:http://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2/id/582447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