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加入法治观察网!
日前,滨海新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偷盗井盖危害公共安全案件。被告人卜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580元。
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卜某某先后于夜间或凌晨驾驶三轮车到滨海新区沁园小区12号别墅西北角处、6号别墅与10号别墅之间,海望园小区9门北侧与5门南侧间、9门南侧与13门北侧间,汇泉园小区汇力5门与6门之间、金泉8门与9门之间、汇力11号楼门前、汇力5号楼后面,雅园小区主干道路边等地,采用手抠提拉方式盗窃13个井盖后,用三轮车拉走进行变卖,共得赃款580元,并将上述款项用于日常消费予以挥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卜某某多次至人员密集往来的社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卜某某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查后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宽处罚。综上,最后判处被告人卜某某有期徒刑四年,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580元。
承办法官提醒,本案涉案地点处于人员来往密集的小区内,人流、车流量大,盗窃井盖的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井盖虽小,却关乎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问题。严惩盗窃井盖的行为,维护群众“脚底下的安全”,是当前司法机关不断提高和改善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的重要着力点。滨海新区法院提醒广大群众关注“脚底下的安全”,发现井盖被盗、被破坏后,及时报警,防止危害结果发生,同时警示心怀不轨的不法分子,不要心存侥幸,为小利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