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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发布司法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状况

发布时间:2021-03-15 来源: 天津法院网 作者:佚名

  

  近日,天津二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副院长许绍田通报该院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研究室主任袁连勇发布典型案例。

  近年来,二中院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履职,主动作为,把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融入执法办案全过程各环节,自觉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坚持全方位服务保障,努力营造公平、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主要做法包括: 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服务大局理念,成立“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工作专班”,院领导多次深入辖区党委、政府、基层法院以及企业、商会开展调研,深入了解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司法工作的需求,制定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司法服务保障工作的25条措施,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 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审结颜锦等一批涉黑涉恶案件,综合运用追缴、没收、判处财产刑等多种手段,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严厉打击破坏企业生产经营、侵犯投资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确保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类市场主体的安全感,营造安全稳定的企业生产经营环境。加大产权保护力度,配置审判经验丰富、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的法官组成金融商事审判合议庭,对证券、期货、保理等商事金融案件实行专门集中审理;依托信息化“云端”审判等手段,妥善调处两起涉我市重点企业、总标的额12亿元的新类型“通道业务”的金融产品案件,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进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和刑事手段依法打击各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推动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主动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受理“僵尸企业”破产案件155件,释放人力、土地、设备等要素资源,盘活常年闲置资产,化解金融风险,为天津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率先在天津市推进并完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制定《关于本院执行案件内部移送破产审查的实施办法》,保障改革工作的制度化、长效化。创新审判工作方式,推动疫情防控和破产审判“两不误”。 坚持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建设,圆满完成诉讼服务中心提升改造,全面推行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网上调解、网上缴费等服务,2020年网上立案申请875件,提供跨域立案服务169次;设立速裁审判团队,分流全院42%的二审案件,其中当天立案、当天审结案件284件,简案快审提速增效的改革效果初步显现;疫情期间,编发《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下企业运营法律风险提示书》,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案例一 颜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颜某笼络一批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以实际控制的公司为活动据点,形成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称霸一方。2011年至2018年间,颜某等人通过插手民间经济纠纷、强迫交易、高利放贷以及进行敲诈勒索、虚假诉讼、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侵吞企业及个人大量资产,严重扰乱多家公司、企业等单位的生产、经营、工作秩序,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极大。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颜某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骗取贷款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其余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十九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数额不等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的一起重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社会危害性极大。法院在严厉打击破坏企业生产经营、侵犯投资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涉黑犯罪的同时,综合运用追缴、没收、判处财产刑等多种手段,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该案的依法审理和判决实现了“审判一案,警示一片,净化一方”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为天津建设安全稳定、依法善治的平安城市,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创建“无黑”城市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具体实践。

  

  案例二 罗某等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罗某等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购买假冒“美孚”等商标标识,私自将基础油调制后灌装为“美孚”“壳牌”“嘉实多”等品牌润滑油,并销往全国十几个省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等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且非法经营数额为955946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等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而关于非法经营数额,在合理划定销售单起止时间,充分考虑真假混卖、客户退货以及单据存疑、重复等客观情形并依法扣减后,认定非法经营数额为70万余元,判决被告人罗某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等,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推行以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理是“三合一”审判的难点和关键,也是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最后一道杀手锏。商标具有标示商品来源、保证商品品质、树立商业信誉、促进销售等多重功能。商标的培育需要企业付出大量经营成本,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严重损害企业的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本案中承办法官按照具体认定规则,以抽丝剥茧的精神,对被告人罗某等人的非法经营数额作出了最大程度的客观认定,做到了依法有据、让被告人“心服口服”,通过知识产权刑事审判严厉打击了侵犯商标权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了企业的切身利益,对于营造良好投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三 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

  

  案情简介

  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后以破产重整可以更为有效保护相关各方利益为由申请对其进行破产重整。法院认为对公司进行重整更有利于职工、债权人、出资人等的权益保护,裁定对公司进行重整。后经全体债权人和出资人书面表决通过了《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法院裁定批准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对申请破产重整的债务人企业进行识别时,一是要审查债务人企业是否有挽救价值,以及挽救成本与收益比例,二是要审查债务人企业重整的可行性。若债务人企业是因为暂时资金链断裂,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可能造成大量经济损失甚至社会不稳定因素,但通过企业核心资产可以吸引招募战略投资者,使企业重获新生。本院综合考虑债务人企业情况,对企业进行深入调查,充分考虑各方利益,通过破产重整挽救困境企业,既完成了国有企业出清僵尸企业的任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又帮助债务人企业提高经营能力,释放要素资源,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案例四 张某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甲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案情简介

  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的股东为孙甲(孙乙姐姐),其认缴出资的缴付期限尚未届满。张某起诉主张其和其丈夫孙乙(已故,孙甲弟弟)系公司实际股东,要求依法确认其股权。法院认为,张某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作为公司隐名股东之主张,但鉴于公司实际系张某和孙乙经营,孙甲年事已高,无法进行公司实际经营,且该公司负责多个小区的物业管理,若不能继续经营,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经做大量调解工作,最终孙甲将其名下全部股权转让给张某,张某将包括本案等双方之间多起案件的相关补偿一并给付孙甲并已给付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中承办法官结合企业发展、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家庭和睦等各类因素,考虑到若直接判决不仅不利于企业生存发展,也会给案涉公司所服务小区的居民生活带来不利影响,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平息各方矛盾,决定将关联的六个案件中涉及本案当事人的纠纷等一并调解解决,不仅妥善处理好本案的股权纠纷,解决了公司僵局,也让企业起死回生、持续经营,以稳定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继续为群众生活提供便利,还解决了家庭的诸多矛盾,以关爱和耐心赢得了各方当事人的肯定。

  

  案例五 甲贸易有限公司与乙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案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甲公司与被执行人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乙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义务,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涉案较多,其名下财产已被多轮查封,债权债务情况错综复杂,执行工作陷入僵局。执行法官积极与双方沟通协调,寻求双方的利益平衡点,在经历六次当面协商、四次修改和解协议书之后,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

  典型意义

  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为民营企业,申请执行人因货款执行不到位已不能正常经营,被执行人的经营状况也关涉到农民工就业等问题。本案虽历经重重困难,但最终得以解决,申请执行人拿到执行款,企业“回血”可以继续经营,被执行人也解除了部分束缚,在市场上更能有所作为。双方当事人均送来锦旗,称赞“为民执法 为企业解困 堪称人性化执行的典范”。该案是本院执行工作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坚持善意文明执法理念,助力“六稳”“六保”,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生动体现。


原文链接:http://t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3/id/582602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