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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女性劳动保护知多少?

发布时间:2021-03-15 来源: 北京法院网 作者:佚名

  “三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职场女性“三期”劳动保护已经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了,但还是有很多女性对此一知半解,甚至在吃了闷亏以后才后知后觉法律赋予了自己哪些权利。

  其实,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劳动妇女的权利进行了充分的保障。值此妇女节之际,我们借助一个小故事,按照时间顺序来看看职场女性怀孕可能遭遇哪些状况,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

  一、怀孕

  小刘(化名)于2018年1月4日入职方圆公司(化名),担任行政专员。双方签订了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月薪1万元。2018年4月,小刘怀孕。怀孕之后,小刘按照医生的要求定期产检,每次小刘都会跟公司请假,产检结束后都会及时回公司上班。虽然公司批准小刘去产检,但会按照事假扣发小刘产检半天的工资。小刘只是觉得公司不够人情味儿,但也没提出异议。公司这样做对吗?

  答:不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3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因此,小刘进行产检的时间应计入劳动时间,即公司不能将小刘产检的时间计入事假或病假,不得扣发工资,应按照小刘正常提供劳动发放工资。

  二、加班

  步入12月份,小刘的预产期快到了,但公司的工作也越来越忙,公司要求全体员工加班。小刘向主管请假,表示因身体原因无法加班。主管表示,年底任务重,必须加班,公司会支付加班费。公司这样做对吗?

  答:不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2款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截止到12月份,小刘已经怀孕7个月以上,公司不得延长小刘的劳动时间,不得要求强制加班,还应当为小刘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因此,面对公司的加班要求,小刘可以说“不”。

  三、降薪

  公司主管对小刘次次不加班的行为不满,找到小刘谈话,表示她怀孕以后的工作积极性不高,为激励她努力工作,公司决定调整她的工资构成,即底薪为2000元,另有8000元绩效工资根据业绩发放。公司这样做对吗?

  答:不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小刘原来每月固定工资1万元,调整后每月固定工资为2000元,调整工资构成的实质是降薪,公司因小刘怀孕而对其变相降薪的行为是违法的。

  四、辞退

  小刘不同意公司提出的工资构成。为逼迫小刘主动离职,公司不断加重小刘的工作任务。小刘因有孕在身,体力不支,确实无法按时完成领导布置的任务。主管找小刘谈话,批评小刘心不在焉,表示因小刘无法胜任工作,公司想要解除与小刘的劳动合同。公司这样做对吗?

  答: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公司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的规定,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与小刘的劳动合同,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注意,劳动者如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即便在“三期”之内,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产假

  经过与公司的一番争执,最终公司未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2019年2月15日小刘生产,喜迎一个可爱的女儿。小刘按照北京市的规定享受了128天的产假。产假期间,公司每月向小刘发放工资2000元。小刘另领取了生育津贴每月4600余元,并报销了生育医疗费用。小刘要求公司补齐产假期间的工资,但公司称,小刘已经领取了生育津贴,公司也发放了工资,不存在工资差额。公司这样做对吗?

  答:不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5条第2款规定,“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小刘所在公司已经为小刘缴纳了社会保险,但因社保缴费基数低于小刘的工资,小刘实际领到的生育津贴低于小刘的工资标准,即便加上公司已支付的工资仍达不到产前每月1万元的工资标准,因此公司应按照小刘产前每月1万元的工资标准补足小刘产期工资差额。

  六、哺乳

  小刘产后回到公司工作。公司主管找她谈话,表示她入职不久就怀孕,现在休产假回来了,应积极投入工作。因此公司为小刘安排了大量工作任务,导致小刘难以抽出时间为孩子进行哺乳。除此之外,公司还强制要求全员加班。小刘向公司提出要哺乳假,领导要小刘自行克服困难。公司这样做对吗?

  答:不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因此,小刘依法享有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公司应依法予以保障,并不得扣发哺乳期间的工资。

  七、终止劳动合同

  小刘继续在公司工作,直至2019年11月30日她收到了公司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上面说小刘的劳动合同将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公司决定不再续签。公司这样做对吗?

  答:不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5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小刘2019年2月15日生产,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小刘尚在哺乳期内,双方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小刘的哺乳期满之日。

  至此,小刘的坎坷经历讲完了。借由这个例子,希望每一位职场女性都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希望每一位读者都能尊重、关爱、呵护好我们身边的每一位女性,她们的身份不仅仅是员工、下属、同事,更是母亲、妻子、女儿,爱护她们也是在爱护我们自己的家人。

  


原文链接: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3/id/584924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