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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隐瞒病情、不如实报告”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发布时间:2021-03-15 来源: 北京法院网 作者:佚名

  

  问:在什么情况下,“隐瞒病情、不如实报告”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明知自己有不明原因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且近两周内有武汉旅行、居住史或有与其他已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过密切接触史;在社区(村委会)、疾控中心等工作人员调查询问时,或在医生问诊时,对上述症状或对自己的旅居史、接触史等情况不做如实说明,后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在没有接受隔离治疗或未自行采取有效隔离措施情况下,肆意出入人员密集场所,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与他人进行密切接触,上述行为属于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的行为,如该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文链接: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2/id/479830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