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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祝某系再婚夫妻,后因感情不和分居,刘某于2019年4月起诉请求解除婚姻关系被法院判决驳回。2020年10月刘某再次起诉离婚,一审法院以双方关系尚有改善可能再次驳回。近日,北京一中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并当庭宣判。
二审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新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改判支持刘某诉讼请求,准予离婚。
案情简介:
刘某与祝某2005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拆迁利益分配产生矛盾并分居,刘某2019年4月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被驳回,2020年10月刘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主张双方2015年6月起分居,祝某对其缺少关心和照顾,不履行夫妻义务,第一次起诉离婚判驳后,双方仍然处于分居状态,关系并未改善,再次起诉坚决要求离婚。祝某不同意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执己见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均系再婚,对于家庭生活中产生的问题应相互信任、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理性解决。只要双方各自检讨自身存在的问题,加强沟通和交流,双方的婚姻关系还有改善可能,本案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驳回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已开始施行,法院于2019年5月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至今,已满一年,现刘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应当准予,故改判支持刘某关于离婚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其中第五款系《民法典》在2001年《婚姻法》基础之上新增规定。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没有上述规定中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法定离婚事由,亦无明确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初次起诉离婚案件,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原则,一般判决不准离婚。在司法实践中,初次起诉离婚判决驳回的夫妻确有部分未再诉讼离婚,但仍有部分夫妻之后再行起诉,且解除婚姻关系的态度坚决。本着尊重婚姻自由,维护家庭的出发点,《民法典》增加“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新规定。
本案中离婚诉讼双方均系再婚,自2010年起因拆迁利益处置产生矛盾,致使感情出现裂痕;后分居,彼此未充分尽到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濒临破裂;2019年诉讼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后,仍处于持续分居状态,双方关系未有明显缓和或改善,且一方持续提起诉讼解除婚姻关系意志坚决,应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本案二审之时《民法典》已正式施行,故本案二审适用《民法典》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新规定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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