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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发布时间:2021-03-15 来源: 北京法院网 作者:佚名

  根据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十条规定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原文链接: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1/id/476223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