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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直播时“买买买”,若商品问题该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21-03-15 来源: 北京法院网 作者:佚名

  问:针对新型电商,例如社交电商、直播带货,如商品存在问题,应当如何维权?

  答:随着互联网产业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呈现各种新兴业态,呈现复合、跨界式的电子商务新模式。例如,有的社交软件中镶嵌购物小程序,有的内容直播软件中链接电商平台,有的电商平台中增添直播视频信息,将广告宣传和销售经营行为进行了多维度的融合。应根据商务模式的具体形态判断其法律关系的性质。如果被社交软件、内容信息软件链接的网站符合电子商务平台的特征,也就是说,该被链网站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供众多其他商铺入驻销售货物时,则仍应以平台内商铺作为被告承担销售者责任。

  如果在直播或社交软件中,有人员对所链接的商品进行了推介、宣传,行为符合替商家宣传商品并因此获利等要件,则本质上属于商品广告代言人。那么根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广告代言人明知存在虚假广告仍作推荐、证明,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原文链接: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3/id/485529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