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加入法治观察网!
问:王某(男)与赵某(女)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婚前王某的父母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将15万转至王某名下,用于购买小汽车。王某在父母的陪同下到4S店全款购买了小轿车一辆,并办理了相关购买手续。随后,王某与赵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不久,该车辆登记到了王某名下。后双方因感情破裂闹起了离婚。赵某认为车辆系二人共同生活期间王某父母对二人的赠与,属于共同财产,因此要求对车辆进行作价分割。登记在王某名下的车辆,属于二人的共同财产吗?
答:该车辆是王某父母在婚前为其出资所买,应属于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归王某所有。
首先,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赠与不仅要有赠与的行为,还需要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本案中,王某父母为儿子结婚而出钱购车,供婚后使用,并没有将所购车辆赠与给赵某的意思表示,赵某也没有相关证据证实涉案车辆是王某父母赠与的事实,该车辆的出资应当认定为王某父母对自己儿子王某的个人赠与。
其次,车辆属于准不动产,作为特殊的动产,其并不是以登记作为取得所有权的要件,而是以购买取得所有权。购买车辆取得所有权后,可因所有权人的处置行为而发生相应物权的变动。本案车辆系王某和赵某结婚登记之前购买的,购车款由王某父母转账至王某支付宝账户,并由王某到汽车销售公司支付购车款,从而取得该涉案车辆的所有权。虽婚后才将车辆登记在了王某名下,但王某父母也并没有将车赠与给赵某的意思表示,更没有其他处置的行为,不能因此而改变王某父母出资给王某购买车辆的事实,其性质还是属于王某的婚前财产。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五项“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是对前述四项的补充,本案该车所有权归属的认定应适用该项的规定,王某与赵某产生争议的车辆虽婚后才登记,但实为王某父母对王某的赠与。
因此,小轿车在性质上属于王某所有,应当属于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