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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寇昉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网事君注意到,这份报告提到了去年发生在北京的许多典型案件。
到底有哪些案件被写入报告?
这些案件有什么重要意义?
网事君特邀承办法官为你一一解读。
孙文斌杀医案
案情回放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孙文斌及亲属将其母送至民航总医院治疗。孙文斌因不满医生杨文对其母的治疗,怀恨在心、意图报复。12月24日6时许,孙文斌在急诊抢救室内,持事先准备的尖刀反复切割、扎刺值班医生杨文颈部,致杨文死亡。2020年1月1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被告人孙文斌故意杀人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认定孙文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孙文斌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20年2月14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孙文斌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7日裁定核准了对孙文斌的死刑判决。
法官谈办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冯 桢
因“民航总医院杀医案”涉及医患关系这一热点,且被告人经预谋在医院当众杀害首诊医生,作案手段异常残忍,案发后产生巨大恶劣的社会影响,社会关注度极高。人民法院依法从严从快惩处杀医犯罪被告人,有力震慑了犯罪分子,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惩治暴力杀医犯罪的严正立场,体现了人民法院切实履行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责任和使命,取得了积极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涉医犯罪典型案例”,被写入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该案的审理亦推动了北京市医院安全立法,北京市相关部门共同完成制定的《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7月1日起实施,该规定确立了医院建立安检等一系列确保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制度。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我的感触很深。首先是“痛心”。本案被害人杨某是一名坚持战斗在工作岗位上的尽职尽责的医生,担负着救死扶伤的使命,本应获得患者家属的理解与尊重,却因为患者家属极其残忍的的犯罪行为而失去生命,令人扼腕痛惜。其次是“责任”。承办这一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我感觉肩负着一种责任和使命,也就是依法从严从快惩处被告人,使正义得以快速彰显,为一线医护人员送去心理安慰和法治保障,让他们能够安心工作。最后是“启发”。本案向社会彰显了这样一种态度和立场,在我们法治社会,医护工作者的人身权益必须得到法律保护,对暴力伤医犯罪必须零容忍。对于每一起案件,我们不仅要追求法律正确,还要引导公众树立法治意识和昭示社会正能量。
陈海涛等涉黑案
案情回放
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五间房村原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陈海涛先后纠集无业人员10余人,多次实施聚众赌博、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串通投标、虚开发票、非法占用农用地、强迫交易等20余起违法犯罪活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14项罪名,对陈海涛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判处崔积慧、陈朗、许洪心等13人有期徒刑十年到一年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北京法院审理的首例涉黑案件。
法官谈办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金昌伟
本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北京市首例涉黑案件,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北京二中院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会议精神,提高政治站位,组织精干力量,以“最高标准、最严要求、最好效果”对待诉讼中的每一个环节,确保案件圆满审结。判决严惩黑恶势力,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注入了强心剂和催化剂,为全面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一是坚守政治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黑恶势力是社会毒瘤,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侵蚀党的执政根基,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作出的正确决策,彰显正义,顺应民心。判决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陈海涛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5年,体现了严厉打击的政策导向;对陈海涛、陈朗等骨干成员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体现了“除恶务尽”的决心和信心。
二是全面释法说理,提高裁判社会认同。司法裁判应当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一方面,法官要全面查清案件事实,不仅包括定罪量刑的核心事实,还包括具有独特价值的边际事实。陈海涛案注重从整体上把握和评价涉黑组织,在论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事实时,除各罪的具体犯罪事实外,还认真梳理了该犯罪组织的发展历程、所实施的违法事实等。另一方面,法官要讲法理,说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和理由。陈海涛案不仅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累犯等法律适用问题,同时还涉及“一事不再罚”“既判力”等法律理念问题,判决充分释法说理,确保对黑恶势力“既不拔高也不降格处理”,扫黑除恶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三是注重法治教育,强化裁判普法功能。每一次司法裁判都应当是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裁判文书不仅要逻辑结构清晰,其所使用的语言也要为群众所理解和接受。陈海涛案涉及17项罪名、38起违法犯罪事实、1000余项证据,判决书在格式体例上,采取“一事实一论证一辩驳”的方式,避免因事实过多导致事实认定与证据论述脱节;在事实认定上,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事实与成员个人犯罪事实,区分犯罪事实与违法事实,体现罪刑法定原则;在语言表述上,注重法律语言与生活语言的转换,避免生僻术语。
案件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取得良好审判效果,案件也被列为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第9次会议参阅案例。
林国彬等涉黑案
案情回放
林国彬通过实际控制的公司,以吸收股东、招收业务人员的方式,逐步形成了以林国彬为核心,层级明确、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林国彬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被告人以上述罪名中的一罪或数罪判处相应刑罚。
法官谈办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马新健
林国彬黑社会性质组织系列案有四个显著特点和难点,一是系典型的套路贷犯罪,犯罪组织以民间借贷为名,设计一套“法律陷阱”形成虚假债权债务,通过恶意制造违约等方式,并借助诉讼、公证,采取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房产的目的,并形成上下游黑色产业链。二是针对老年人进行房产诈骗,并对数十户家庭公然暴力清房,造成被害人及家属流离失所,无家可归。三是清房时主要采用推拉抬拽、威胁辱骂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和恐惧。四是有相关公职人员涉案。为实施套路贷犯罪,林国彬拉拢公安民警参与公司经营犯罪,利用职权查询被害人信息,帮助选择诈骗对象;利用公证处出具虚假公证文书,为非法过户行为披上貌似合法的外衣;勾结律师等,利用虚假诉讼处置非法财产,欺骗法庭、阻挠被害人维权。案件的上述特点对北京三中院审判团队审理此案提出了挑战。
通过审理该系列案件,审判团队收获了三条宝贵经验:
第一,通力协作,各司其职,保证审判活动公正、高效展开。林国彬系列案共8案,涉及52名被告人、66名律师,如何保证各项审判活动高效、顺利展开,是审判团队面临的一大考验。我们通过连开2天庭前会议,解决了案件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举证方式、申请证人出庭、调取新证据等程序性问题,为正式开庭扫清了程序上可能存在的障碍。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大大降低了控辩对抗,提高了审判效率。庭审中切实落实庭审实质化要求,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围绕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引导法庭调查,充分保证辩方的辩护权,保证了证据出示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
第二,把握要点,深入研判,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历史考验。我们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套路贷逐渐成为黑恶势力惯常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以公司化运营的方式实施套路贷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传统的犯罪方式存在差异,没有太多先例可以借鉴,这给案件的准确定性带来了挑战。加之本案的涉案人员角色各异,身份不同,法律关系复杂,被告人规避风险意识强,犯罪具有隐蔽性,办理难度更大。对此,专案组注重加强法律研判,切实落实“案不漏人、人不漏罪、罪不漏证”的要求,将犯罪客观事实与刑法规范一一对照,最终全面查明该套路贷犯罪链条的犯罪事实,对林国彬黑社会性质组织、谭宁恶势力犯罪集团,予以准确定性。
第三,以案释法,及时建议,发挥司法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从收案之日起,我们就严格按照司法公开要求做好审判流程公开,并注重通过该案进行防范套路贷普法宣传,回应社会公众对案件的关切,确保案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案件反映出的法律问题和社会治理问题具有典型性,我们深挖案件暴露出的小额贷、公证等行业问题,向相关部门和单位发送了10份司法建议,为首都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贡献司法力量。
高福新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案情回放
2001年至2019年间,高福新以其实际控制的原北京东方长安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依托,纠集李红军、高福刚等数人,长期盘踞于密云区核心地带,围绕旧城改造、土地开发等项目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拉拢、腐蚀国家及农村基层组织人员,逐步形成以高福新为首要分子,以李红军、高福刚、张小强、刘海霞等10余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时任密云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王广双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帮助高福新侵吞、骗取国有财产,牟取巨额不法经济利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诈骗罪、贪污罪等罪名,对集团首要分子高福新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李红军、高福刚等17名集团成员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对王广双等国家公职人员分别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玩忽职守罪等罪名,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三年不等的刑罚。
法官谈办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刘泽
高福新恶势力犯罪集团案是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1号案件,也是全国扫黑办对北京挂牌督办的唯一一起案件。该案系典型的“官商勾结”利用公权力共同侵吞国有财产、牟取非法利益的恶势力犯罪案件。
高福新团伙违法犯罪纵跨近20年,涉案金额9亿余元,案件事实盘根错节,证据材料情况复杂,争议问题分散多样,具有极高的审理难度,是扫黑除恶斗争中难度高、时间紧的一场硬仗。全国扫黑办将该案交给三中院审理,是对三中院的高度信任和肯定,作为承办法官,我深感责任之重。在审判团队的共同努力下,高福新案历经5个月时间顺利审结,所有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及职务犯罪被告人共27人均未提出上诉。回顾此案,我最大的感触有三:
一是扫黑除恶,任重道远。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仅仅是为了打掉一个或几个黑恶组织,更要认真分析黑恶势力发展壮大而未被及时清除的深层原因,并形成长效机制,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要将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紧密的结合,在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的同时,坚决打掉背后的“保护伞”“关系网”,破除黑恶势力与腐败之间的共生关系,建立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二是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是取得扫黑除恶斗争胜利的关键。高福新团伙成功被打掉离不开人民群众的积极举报、提供线索,因此,要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相结合,畅通举报渠道,健全保护机制,积极发动群众,紧紧依靠群众,打一场扫黑除恶的人民战争,坚决将黑恶势力消灭在萌芽状态,不给黑恶势力形成的机会。
三是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是我们始终努力的方向。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司法机关不仅要打击黑恶势力,更要发现社会治理上的漏洞,并通过“三书一函”帮助政府机关提升治理能力,完善治理体系,让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人工智能著作权”案
案情回放
原告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9月9日首次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涉案文章《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电影卷·北京篇》,文章由文字作品和图形作品两部分构成,是采用人工智能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获得的报告。2018年9月10日,百度网讯公司经营的百家号平台上发布了涉案文章,删除了文章的署名、引言等部分。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定,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文字作品应由自然人创作完成。软件的使用者仅在操作界面提交了关键词进行搜索,这种行为没有传递软件使用者思想、感情的独创性表达,不宜认定为使用者创作完成,使用者不应成为涉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的作者,该内容亦不能构成作品。但涉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凝结了软件研发者和软件使用者的投入,具备传播价值,应当赋予投入者一定的权益保护。百度网讯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相关平台上提供了被诉侵权文章内容,供公众在选定的时间、选定的地点获得,侵害了菲林律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综合案情判令百度网讯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连续48小时刊登道歉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及合理费用56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谈办案
北京互联网法院
卢正新
当前,人工智能(AI)作为“新基建”七大板块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新路径、新动能。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工智能领域科技创新,并要求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做大做强数字经济。
该案系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以来受理的涉及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第一案,国内外尚无在先案例可参考,亦无明确的理论作为支撑,是对互联网司法的一次考验。作为该案的主审法官,为了对人工智能有更加全面直观的了解,我查阅了相关资料和新闻报道,并向有关专家请教。令我感到惊讶的是,我们每个人的工作生活实际上已经与“人工智能”紧密融合,人工智能“创作”的音乐、诗歌和绘画更是屡见不鲜。与此同时,该领域的很多法律问题目前尚无定论,但司法不能拒绝裁判。
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查清楚本案“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的生成过程,我们主持双方进行了勘验,最终认为根据现有的科技产业发展水平和权利保护体系,要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首先要保证其创作者是“人”而非机器或程序,将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作为作品提供保护缺乏法律依据。因为著作权法的根本价值在于激励文化创作与传播,人工智能无论多么“智慧”,都无法像人一样受到法律机制的鼓励。这一认定完全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立法目的和民法典关于民事主体的基本规范。
至此,裁判双方争议问题似乎已经解决。但通过案件办理,我意识到很多无法回避的问题还需要主动探索和积极应对。北京互联网法院多次邀请专家进行研讨和交流,在此过程中讨论最多的问题是:既然人工智能软件生成物无法作为作品受保护,是否就意味着可以被任何人随意使用呢?人工智能软件生成物往往凝结了软件研发者和使用者的投入,如果不赋予一定的权益保护,将不利于对投入成果的传播,无法发挥其效用。上述问题不解决,就难以为人工智能预留基本的创新空间,阻碍新技术、新业态的发展。
最终,本案判决富有前瞻性地指明,可以通过在分析报告中添加生成软件的标识,标明系软件自动生成。这虽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但却具有一定现实意义,不至于使人工智能软件生成物沦为“无主物”,也有利于保护公众知情权、维护社会诚实信用和促进文化传播。此外,有关“软件使用者可以采用合理方式表明其享有相关权益”的建议,也为实现人工智能的开发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指明了方向。
本案是人民法院首次对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回应,既肯定了计算机智能软件的价值,又谨慎地守住了著作权创作和权利主体的界限,是司法主动应对新技术、新问题的一次有益尝试。不仅体现了对现有法律制度的充分挖掘和准确应用,也体现了互联网司法面向未来、拥抱科技创新的鲜明态度,在国内国际引起巨大反响和关注。
“抖音短视频”案
案情回放
原告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抖音短视频”平台上发布的“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由创作者“黑脸V”独立创作完成,应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原告公司对于该短视频享有独家排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二被告百度在线公司和百度网讯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上述短视频在其拥有并运营的“伙拍小视频”上传播并提供下载服务,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向二被告索赔100万元及合理支出5万元。被告辩称,“我想对你说”短视频不具有独创性,不应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此外,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涉案短视频是网民自行上传的,百度在收到原告的有效投诉后,已经及时进行了删除处理,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独立完成”应以短视频与其他视频、网络图片之间是否存在能够被客观识别的差异为条件,视频的长短与创作性的判定没有必然联系。涉案“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构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视听整体,其编排、选择及呈现给观众的效果,与其他用户的短视频完全不同,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具备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构成类电作品。百度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应承担相关责任,驳回了微播视界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谈办案
北京互联网法院
张雯
本案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都具有典型代表性。作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和宣判的第一案,运用全新的线上互联网审理方式,采用了区块链存证的方式举证并获得采信,高效、快速完成审理和宣判,成为智慧法院建设的代表性案例。
几点小满足:
1. 大胆肯定互联网环境下新类型的创作模式,传递出鼓励创新、创业的司法态度。
短视频的制作与传播行业,是新技术带来的新业态,丰富了公众表达的方式,给网民创业提供了新的渠道。如果按照典型的电影作品的独创性高度,那么短视频因为篇幅过小,其独创性有可能受到质疑,这也是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最终我们认定,对于这种因时长较短导致创作空间有限的短视频,只要有“一点火花”就可以认定为作品,如果标准过高,可能短视频行业中就没有作品只剩制品了。给短视频以作品身份的可能性,有利于规范整个行业的创作、流转等环节,有利于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之后短视频市场高速蓬勃发展的实践表明,司法在行业初始阶段的正本清源,促进了创新、促进了产业。
2.有效引导短视频内容创作,传递出倡导和鼓励正能量的作品制作与传播的价值导向。
本案审理过程中,我们注意到,短视频行业中制作水平良莠不齐,传递的思想、情感有正面也有负面。而抖音案中的“我想对你说”短视频以公众乐见的形式弘扬了正能量,本案判决书中亦给予了肯定的评价,创作性地指出该短视频带给观众的精神享受亦是该短视频具有创作性的具体体现,传递出倡导和鼓励正能量的作品制作与传播的价值导向。
3.平衡好短视频制作与传播之间的关系,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何谓“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如何才能通过“过错”的检验而驶入“避风港”,是需要从利益平衡的角度予以整体考量的,使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均能各得其所。在抖音案中,法院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适用通知-删除规则的指导原则的。我们认为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平衡个案中双方的利益,既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指明方向,又有利于当事人乃至公众善意观念的养成,而最终的目标是通过制作和传播两者的协作,老百姓们得到越来越多的鲜活作品。
一天工作结束,我们合议庭窝在一起开始加班写第一案判决,几次到了半夜才各自回家,在我们互联网法院的百天,我们的第一案基本出炉。撰写判决的过程是我们将自己的思想表达出来的过程,我们将对于法律精神的理解、对于互联网精神的理解融合在判决之中,我们选择了面向未来积极审慎的思考,抛弃了历史僵化标准的固守。
浮水印技术应用这个问题实际上无关抖音案的裁判主旨,但是因该技术应用在加强版权保护、重塑行业规则、推动行业正向发展上还有很大的空间,出于互联网规则设置的责任感,合议庭将其在判决书中予以“点到为止”的论述,提示社会各界予以关注。同时法院向政府相关部门发送了司法建议,以期技术应用进入行政监管部门视野,从监管层面设定规则,扩大技术应用在版权领域的适用范围,最大限度的发挥其保护创作、制止侵权的作用。
我始终认为法官这个职业能让社会越来越好,而在这个改进社会福祉的过程中法官们也实现了自我价值。我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体会到舒心畅快,满满的幸福感。互联网法院是司法和科技深度融合的法院,应当用互联网思维引领互联网法院建设,互联网法院要成为一个开放、包容、创新和社会各界良好互动的法院。
“超速别车泼咖啡”案
案情回放
被告人苏某于2020年9月21日,因车辆并线问题与王某发生纠纷,后超速驾驶追逐王某车辆。苏某在行驶过程中多次别车、急刹车影响王某,后向王某前挡风玻璃泼洒咖啡遮挡王某视线。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法官谈办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孙高鹏
该事件发生后,在网络上迅速引起广泛关注,关于“路怒症”等不文明驾驶行为的讨论也掀起热议。大部分网友认为被告人苏某的行为恶劣,应受到法律严惩。
进入案件审理阶段,我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考虑:一是法律层面,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定罪量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是危险驾驶罪,入罪理由是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在以往办案过程中危险驾驶罪绝大多数入罪理由是“醉酒驾驶”,极少数因“追逐竞驶”而定罪。在很多人的观念中,由于“路怒”“斗气”的追逐、别车、超速行为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多被道德谴责,受到法律制裁的边界感并不明晰。我仔细审查卷宗材料,并查阅了大量因追逐竞驶而定罪的案例资料及法理资料,综合全案证据,认为被告人在道路上驾车时无视交通法规,遇到违章行为时不能正确处理,为斗气在城市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最终,认定苏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判处被告人苏某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二是社会层面。倡导文明驾驶行为,常存法律敬畏之心。中国是汽车大国,汽车保有量大。为了营造良好的交通秩序,每个驾驶员都需文明、规范驾驶。近年来,类似的“路怒”行为并不少见,有些人认为 “路怒”只是个人修养或道德缺失,只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是不会受到法律制裁的。而本案最终认定被告人苏某有罪,且科以刑罚,是规范社会秩序的一纸判决,更是倡导文明驾驶的教育导向。一时任性换来三月刑期,更是向民众敲响警钟,行车“路怒”将不止于道德谴责,法律底线不可逾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