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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在景丽超市购买了一份网红零食“鳗鱼烧”,准备与朋友分享时,其朋友发现该产品营养成分标注的脂肪含量为2.9g/100g,与自己在新闻中看到有关食品虚标脂肪含量的情形很相似。后李先生对该产品进行检测后发现实际脂肪含量为17g/100g,远远超出食品脂肪含量的国家强制标准。李先生认为超市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故将超市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支持了李先生的全部诉请。
原告李先生诉称,其在景丽超市购买“鳗鱼烧”一份,单价18元。后经朋友提醒该食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李先生对该产品进行检测后,发现该产品每百克实际脂肪含量超过商品标注的脂肪含量近6倍之多。经查阅相关国家标准得知:脂肪含量的标注只能比实际含量高,不能低标。此外,国家卫计委相关文件及发布会也多次强调脂肪摄入较高的严重危害健康。李先生认为虚假标注食品脂肪含量的行为已构成食品安全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国家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具有保证食品符合安全标准的法定义务,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外,还可要求经营者赔偿消费者已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若十倍价款不足1000元,则赔偿金为1000元。据此,李先生认为景丽超市作为社区内大型知名超市,其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已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退还货款18元并支付1000元赔偿金。
被告景丽超市经法院依法传唤,并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的证据材料,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与景丽超市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的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涉案产品的实际脂肪含量与产品标签中标示的脂肪含量差异过大,不符合相关规定,属于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故李先生要求景丽超市退款并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景丽超市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最终,法院支持了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食品安全关乎民生,《食品安全法》的修订体现了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重拳治理的决心。近年来,因食品标签引发的食品安全纠纷仍属于高发案件类型。食品标签作为食品的“名片”,其中包含的生产日期、配料、生产批号、原产地、营养成分等信息是影响消费者进行识别和选购的重要依据。因此,对于从事食品销售的连锁超市、个体工商户而言,在进购食品时应注意对食品标签标注信息与生产商提供的生产信息、检测报告、原产地证明是否一致、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强制标准进行甄别,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并留存相关证据,否则可能因此承担赔偿责任。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