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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两起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有关“双十一”商标的两起行政案件进行了公开庭审。两案均涉及阿里巴巴于2011年11月1日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的“双十一”商标。
2018年11月13日,京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申请,认为阿里巴巴在2015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2日三年期间没有使用“双十一”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阿里巴巴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能够证明在所有服务上的使用,继续维持注册。
京东不服,2019年9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阿里巴巴对“双十一”商标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对这部分服务上商标的注册维持。
但认为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计算机数据库信息分类;会计;寻找赞助”这部分服务上没有使用,对这部分服务上商标的注册撤销。
阿里巴巴对被撤销注册的部分不服,京东对维持注册的部分不服,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诉讼。两案针对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同一份决定,均涉及第10136470 号“双十一”商标。
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围绕以下争议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1、诉争商标是否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等服务类别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2、阿里巴巴提交的证据中能否反映诉争商标与阿里巴巴建立了对应关系、能否体现“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等服务内容;
3、涉及“双11”、“双11全球狂欢节”等标识是否属于未改变显著特征的使用。
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