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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男方少分财产

发布时间:2021-03-15 来源: 北京法院网 作者:佚名

  李木子称与王晓感情破裂,起诉要求判决双方离婚,王晓同意离婚,但认为李木子在婚姻存续期间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李木子少分。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李木子向王晓给付存款30万元,李木子与王晓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

  原告李木子诉称,与王晓系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王晓及其父母经常刁难自己,双方经常发生冲突,2018年12月双方正式分居,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王晓辩称,同意离婚,但李木子所说的我及父母故意为难他不属实,实际上李木子的父母经常插手我们的婚后事宜,导致矛盾激化。认可双方自2018年12月起分居,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行车记录仪录音可以证明李木子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要求对其少分。

  庭上,王晓提交了行车记录仪录音,该录音系李木子与其母亲的电话通话内容,其中,李木子之母问李木子“你给我们转钱银行有记录吗?”,李木子答“给你们转的肯定有,但是她根本不知道我有那张卡。”经法庭询问,李木子认可曾向其母亲转账1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木子与王晓虽系自主结婚,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对此法院予以准许。共同财产分割方面,李木子向其母亲账户转账10万元,结合行车记录仪中李木子与其母对话“她根本不知道我有那张卡”,可以认定李木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李木子予以少分。经查明,李木子与王晓共同存款为43万元。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已于2020年生效。

  法官释法:

  我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行车记录仪录音可以证明,李木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藏夫妻共同财产,且隐瞒配偶向其母转账,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对李木子予以少分或不分。

  如王晓在离婚诉讼后才取得行车记录仪录音这一个关键证据,其可以在发现该证据之日起三年内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原文链接: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1/id/577411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