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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利用自己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对方却用于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男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诉。1月22日上午,房山法院线上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当庭宣判,最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公诉机关诉称,2020年10月,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可能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然实名办理一张建设银行卡,后通过邮寄方式出售给他人。经查,被告人刘某邮寄的该张银行卡被用于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涉及支付结算金额共计21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
最终,房山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法官提示:
广大市民千万不要因不法利益诱惑向他人出租、出售、出借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对公账号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账号,以免个人信息沦为网络犯罪的“工具”。如果遇到身份证、手机遗失,应第一时间挂失并补办,如果发现卡片有异常信息提示,也应立即到相关机构查询卡片状态。另外,广大市民在接到涉及银行转账的电话时,一定要核实对方的真实身份,切勿轻易相信对方并转账而造成自身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