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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纠纷是最为传统的民事纠纷,看似简单,有时却非常复杂。
首先是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即使其标的额不大,但却可能涉及多种法律关系。比如离婚纠纷,要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同时要兼顾子女的抚养问题;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不仅要准确认定,而且要考虑如何分割等。
其次是判断标准的复杂性。家事案件直接来源于家庭,繁杂琐碎,纠纷双方又存在特殊的身份关系,其背后可能隐含着长年累月、错综复杂的亲情、感情纠葛,这又往往难以用简单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或金钱计算等加以衡量,甚至有时无法用法律去评判。
最后是结果的复杂性。很多法官都会有这样的感觉,对自己面临的家事纠纷案件往往会心中没底。因为当家庭纠纷发展到一定阶段,纠纷可能会从双方发展到各自对应的家庭,成为家庭间的纠纷,“感情用事”“因爱生恨”,转而实施不理性的行为,甚至极端行为。
在家事审判中尊重和合文化、贯彻和合理念正是法院结合当地文化传承,妥善解决家事纠纷的“传家宝”和“试金石”。
和合是家事审判应有工作态度。家事纠纷中,当事人往往出于种种考虑不愿意直接说明产生纠纷的根本原因。这时,耐心“和气”倾听当事人陈述的家长里短,才能抓住问题的关键,这往往也是当事人与法官、调解人员产生共鸣的基础。这就要求我们法官、调解人员为家事纠纷的当事人留出充足时间,也许一个小时、两个小时,甚至半天,收起急躁的情绪,与当事人搭建“和谐”“和平”的对话平台。另一方面,要充分尊重当事人,不因当事人陈述其不成熟的行为、想法而讥笑,不轻易否认,而是循循善诱。在工作中既做到和谐之和,又做到包容之合。
和合是家事审判的工作方法。和合,不仅是工作态度,也是工作方法;不仅是和谐,亦是求同存异,即发现纠纷双方的共同想法,尽量中和双方不同的诉求,而双方的身份关系、亲情,就是我们求同存异的重要基础。比如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制作充满温情的冷静期告知书,不仅以此告知冷静期,也通过温情告诫,提示当事人回忆双方的美好时光,从而减少双方心理的对抗,即使感情破裂亦理性看待婚姻的解除,可取得较为理想的效果,诉前调解成功率和调解和好率可大幅提高。
和合是家事审判的工作目标。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共处之道,不仅在于相互忠诚,共同致力家庭发展,也在于双方相互尊重,尊重对方的人格独立,甚至保留一些无伤大雅的隐私。家庭成员的共处之道,夫妻二人的共处之道,就是“和合”之道。我们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发现,有些离婚纠纷,就是因为夫妻二人未能理性认识“和而不同”,因爱生恨,因爱生疑,误会不断加深,进而导致夫妻矛盾升级,最终走上离婚诉讼的道路。因此,我们法官在解决家事纠纷时,要以各种方式提示双方“和合”的共处之道,挽救婚姻危机;即使最终离婚,也要提示当事人双方及其家属身为“孩子的父亲、孩子的母亲”这一“和合”之处,以孩子为“和”,父母身份为“合”,实现离婚不结怨、不结仇。
(作者: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江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