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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交警清理停用1500余套测速取证设备

发布时间:2021-03-15 来源: 贵州省公安厅 作者:佚名

  12月24日,记者从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获悉,截至目前,全省共清理停用限速值60公里/小时以下(含)的测速取证设备1500余套,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中全省测速取证设备状态正常的共有1600余套。一年多来,因查处超速违法行为的信访、投诉明显下降,因严重超速违法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明显下降,进一步优化了全省营商环境。

  强化测速取证设备的购置和管理

  记录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也就是常说的“测速取证设备”,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购置和设置,坚决禁止企业、个人投资。设备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经法定检定机构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同时,对测速取证设备设置的审查、审核进行规范,并加强测速取证设备信息公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新增或者重新启用固定测速取证设备的,应当自完成审核之日起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平台,向社会公布设置地点、可以查处的违法行为类别等信息,公示期为五日。公示起止日期、公示截图应当录入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

  科学规划设置测速取证设备

  省公安厅交管局要求,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测速取证设备时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固定测速取证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应当设置在限速标志起始点后500米至解除限速标志或下一限速标志之间;

  2、在来车方向距离测速点200米以外应当设置“前方测速”或者“进入测速路段”等交通标志。上述交通标志至测速点之间有交叉路口的,应当在交叉路口增设相应的交通标志;

  3、设置在通行秩序较乱、交通事故较多或存在较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路段;

  4、设置地点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使用移动测速取证设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来车方向距离测速点500米以外应当有明显的限速标志。

  2、在来车方向距离测速点200米以外应当设置“前方测速”或者“进入测速路段”等交通标志。上述交通标志至测速点之间有交叉路口的,应当在交叉路口增设相应的交通标志。使用移动便携式交通标志的,应当符合显著、清晰、明确的视认要求。

  3、移动测速取证设备应当放置于路侧明显位置,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不得无故遮挡或者掩盖。

  4、现场查处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测速点与查处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两公里。在高速公路上现场查处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点应当设置在收费站、服务区等场所。

  5、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加强测速取证设备的纠偏备案和排查整改

  定期集中排查不安全、不规范、不合理的限速标志、测速取证设备,从而不断建立优化科学评估、合理设置、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如:对相邻限速标志限速差值超过30公里/小时(不含)的断崖式降速,按照国家标准设置逐级限速标志。对限速值60公里/小时以下(含)的道路以及进出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路段、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匝道原则上不开展测速取证。


原文链接:http://gat.guizhou.gov.cn/xwdt/mtbd1/202012/t20201225_657490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