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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1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范辅警管理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21-03-15 来源: 黑龙江省公安厅 作者:佚名

  24日,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黑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有关情况。

  为了提高辅警队伍的收入水平,吸引和留住人才,提升整体素质,使辅警成为可从事、可发展的职业,《黑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作了多方面的规定。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工资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二是规定辅警平均薪酬保障额度应当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这一规定使辅警的收入水平得到较大幅度提升。三是科学规划辅警工资构成,规定薪酬应当与岗位的专业性、危险性、劳动强度等相适应,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使辅警工资随着工作年限增加和社会平均收入增长整体提升的基础上,将专业性强、危险性高、劳动强度大工作的辅警的职业价值在薪酬中凸显出来。四是规定为辅警缴纳“五险一金”,有针对性地改善辅警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等问题,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五是从多方面较为系统规定了辅警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如公安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辅警体检,依法发放辅警加班报酬或者补休等。

  为增强辅警的荣誉感、归属感、认同感,《条例》明确了辅警的执法范围和工作权限,规定了勤务辅警必须在民警带领下才能从事的涉刑涉罪等八项职责和巡逻值守、疏导交通等可以在民警指挥下从事的四项职责。辅警依法履职的,公民和法人应当配合,不能因辅警不是正式警察而进行推脱和对抗。在因公殉职和致残的优秀辅警抚恤待遇上,消除警辅差异。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追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参与抢险救灾救人等三种情况下牺牲和致残的辅警,参照人民警察享受抚恤待遇。

  为加强对辅警的监督和管理,《条例》明确辅警管理责任主体,规定了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管理原则。

  《条例》还明确了警辅一体追责问责机制,辅警违法犯罪的,除追究本人责任外,规定视情况对失职失责带辅民警、分管领导、主管领导进行问责,杜绝广受诟病的临时工担责现象。

  《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www.hljga.gov.cn/zhuzhan/qsyw/20201225/686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