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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当事人朱建武2020年6月12日到公安县人民法院复印(2001)公民初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书和[2003]公裁字第1252-4号民事裁定书的卷宗,又遭到法院拒绝。说只有判决书和裁定书可以复印,其他的卷宗无权复印。
朱建武在这之前已经多次来法院要求复印案卷,均遭到拒绝。因而,本次前往公安县法院的全部过程,由我单位调研员孙伟国陪同当事人朱建武一同到公安县人民法院,见证了法院不给当事人复印卷宗的过程。
6月15日,我单位调研员孙伟国持证、介绍信原件和当事人再次来到公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复印案卷,公安县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刚开始表示可以复印,等相关领导签字即可,一个小时之后又以我单位是执法内参为由,调取案件资料需由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批准,公安县人民法院无权处理,复印案卷需到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才行这非法理由被再次拒绝。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原本当事人朱建武就对公安县人民法院该案件判决存在质疑,现再申请复印案卷又遭到多番刁难,公安县人民法院的做法与法无据,行为耐人寻味。此番做法到底为何?我单位也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