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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检察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律师阅卷

发布时间:2014-12-31 来源: 作者:

  新京报讯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律师多抱怨的“三难”问题,今后将在检察机关得以规范解决。记者昨日获悉,最高检近日下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对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律师权利作出明确规定。

  《规定》提出,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经许可会见。

  《规定》主要从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多个方面来保障律师的权利。

  会见权方面,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经许可会见。阅卷权方面,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诉讼代理人经检察机关许可后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调查取证权方面,律师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证据,包括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告知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要及时审查。

  《规定》要求检察机关要主动听取律师意见,对于书面意见,检察人员必须审查,并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在追责方面,《规定》提出建立完善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检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焦点 1

  审查律师会见许可应3日内答复

  《规定》: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经许可会见。在侦查阶段,律师提出会见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要严格审查决定是否许可,并在三日以内答复;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通知律师可以不经许可进行会见;侦查终结前,许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会见时,检察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律师会见的谈话内容。

  【解读】

  防止特别重大贿赂案“扩大化”

  在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毛洪涛代理的多起贿赂犯罪案件中,大部分案件他在提请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检察机关都会以属于特别重大贿赂案件情形而不让会见,后来他得知其中多数案件都没有达到特别重大贿赂案件情形的定罪标准。

  “这种变相不让会见的情形是比较普遍的。”毛洪涛认为,目前多数检察机关对于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情形都存在“扩大化”,这给保障律师的会见权带来问题。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邹佳铭同意毛洪涛的观点。邹佳铭称,刑诉法规定的特别重大贿赂案件情形中,有一种是贿赂数额在50万以上。但在她办理的案件中,很多时候检察机关无法确定具体数额,但他们一般会套用这个数额不许可律师会见,这种情况已经被滥用。

  邹佳铭称,造成当前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检察人员的观念问题,如果他们不能树立保障律师会见权这样一个观念,没有具体的惩罚措施出台,即使规定三日内答复,在操作上也可能会出现“难实现”的情况,个别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很可能会架空这个规则,所以最高检应制定具体的惩戒条款,避免这种情况。

  焦点 2

  应安排律师三个工作日内阅卷

  《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诉讼代理人经检察机关许可后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检察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安排律师阅卷,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律师说明并安排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

  【解读】

  应明确调同步录音录像规定

  毛洪涛称,在他的印象中,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后,律师阅卷一般不会遇到很大阻力,但如果律师要求检察机关提供同步录音录像材料,多数检察机关都会拒绝。

  邹佳铭称,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当律师发现侦查机关可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讯逼供时,会要求调取同步录音录像进行非法证据排除,但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一般都不会提供。她曾代理一起刑案,进入一审程序后检察机关坚决不提供同步录音录像,到二审后在很大的压力下才提供,她发现这起案件存在变相刑讯逼供行为。

  据邹佳铭介绍,目前的录音录像有一大部分是侦查机关的选择性录音录像,比如在变相刑讯逼供时有遮挡等情况,真正客观的录音录像应该引进第三方专门录像,防止出现选择性录音录像。

  邹佳铭表示,《规定》对检察机关安排律师阅卷的时间上进行细化规定,这是一个进步,不过还应该在确保律师调取同步录音录像方面有更加细化的规定,以防止非法证据的出现。

  本组稿件采写/新京报记者 邢世伟

  原标题:最迟三工作日安排律师阅卷